針對《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等相關問題,財政部近期在其官網回復了網友的留言咨詢。小編特梳理出其中值得關注的19則咨詢。 咨詢1:《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指出“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以價格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睋?,是不是物業管理采購過程中只能采用最低價中標方式?這與深化政府采購改革放權給采購人自行確定采購方式是否相沖突? 答復:物業管理項目優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評審辦法主要使用最低評標價法。 咨詢2:適用招投標法的建設工程,是否適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原則上在招標前應公開采購意向? 答復:《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適用于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咨詢3:特許經營權項目是不是屬于財政部管?是否需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采購?其中特許經營分為財政全額出資,財政和社會力量共同出資,社會力量全額出資,這三種情況下,如何分情形來判定是否屬于政府采購,是否由財政部門監管? 答復: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采購屬于政府采購項目,應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執行,由財政部門監管。 咨詢4:我有2個問題想請貴司解答一下。1.財庫﹝2021﹞22號《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范圍內競爭或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其中所指的“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范圍內競爭的情形”是指哪情形?2.該文件提到一般采用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一般”是否解釋為必須? 答復:1.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可以不采用公開方式的情形,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的情形。 2.“一般”指的是原則上。 咨詢5:在競爭性談判最終報價時,各供應商已填寫最終報價單并離開談判室后,競談小組發現其中一家供應商的報價單中公司名稱填寫錯誤或報價金額大寫不規范,競談小組能否讓其返回更改錯誤? 答復:談判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因此,談判小組可以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或更正。但是,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咨詢6:請問事業單位直接控股、管理的中小企業享受《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優惠政策嗎?舉例:某項目是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且允許分包,中標人是事業單位,可以將合同份額分包給其直接控股的中小企業嗎? 答復:留言所述,事業單位不得參加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 咨詢7:向您請教依法繳納稅收問題:甲乙丙三個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甲供應商欠稅1萬元,乙供應商欠稅100萬元,丙供應商曾經欠稅200萬元,請問甲乙丙三個供應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法》第22條當中“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的規定。 答復:根據《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供應商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咨詢8:94號令第十條規定供應商可以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供應商是否可以對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的情況提起質疑和投訴?如集采目錄要求采購人對一些重大項目應優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但采購人實際未委托集采機構代理,供應商是否可以提起質疑投訴? 答復:采購人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問題不屬于《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規定的供應商可以提起質疑、投訴的范圍。 咨詢9:財政部94號令第十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币粋€公開招標項目,通過本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進行采購。采購公告發布日期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確約定獲取招標文件時間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開標日期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報名,7月27日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下載采購文件。請問A公司對采購文件的有效質疑期的計算是從哪天開始?是7月15日、7月16日、還是7月27日。 答復:供應商應當在采購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獲取采購文件。供應商于7月15日報名時即應當獲取到采購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計算對該采購文件的質疑期限。 咨詢10:我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報名了某個地區的公開招標政采項目,并對該項目招標文件中1、2、3問題提出疑問,遞交了質疑。招標代理公司回復后并發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內容包括了招標文件內容問題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標人不能接受的條款,但我單位并未就問題4提出質疑。根據94號令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請問我單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條款4再次提出質疑呢? 答復:如采購文件更正后新增問題4相關內容,供應商可以依法對采購文件新增內容提出質疑。 咨詢11:在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公開招標項目中,對于產品有實質性要求的(如必須獲得CCC強制認證),是應當放在招標公告的資格條件中,還是可以在項目需求中明確不允許偏離即可? 答復:對于產品的實質性要求,不應作為資格條件。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咨詢12:關于財庫﹝2020﹞46號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中具體是哪些規定明確了可以面向非企業主體采購,或者說是哪些類型的采購項目可以優先面向非企業主體采購? 答復:國家將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出臺相應的政策文件,支持非企業主體發展。例如,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咨詢13:請問在某一救護車公開招標政府采購活動中,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信息查詢系統》顯示,兩家不同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除產品商標一樣外,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法人代表、產品型號、發動機型號等都不相同,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相同品牌?87號令中相同品牌應如何理解? 答復:留言所述情形應當認定為相同品牌。 咨詢14:請問《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可以要求供應商報出后續供應的價格,以及后續采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及“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采購人認為有必要考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確使用年限,要求供應商報出安裝調試費用、使用期間能源管理、廢棄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作為評審因素時,是否可以參考價格分的評審方式,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后續供貨價最低或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分值最高,其他投標人得分參考價格分計算方式計算? 答復: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設置相關評審因素。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準確反映采購人的需求重點,與投標人所提供的貨物服務質量相關。留言所述評審方式,將全生命周期成本折算為價格分,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咨詢15:在政府采購實務中經常遇見采購人有意或者無意不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品目分類分包,而將不同行業或領域的采購標的物打包成一個大包進行采購,例如學校將學校所需的不同品類的貨物集體打包成一個項目同一個包號進行采購,里面涉及的貨物品類不一,如辦公家具、教具、電子電腦類設備、電器類設備、廚房設備、學校安防設施設備等等選擇多種進行打包采購。然后在招標文件里分別設置各品類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如檢測報告和資質證書等。在社會化分工日益精細的今天,作為某一品類的專業供應商,顯然難以滿足此種跨品類項目的招標要求,從而難以參與此類政府采購活動,這顯然不合理且排斥競爭,甚至評審專家的抽取都難以進行分類,但是具體違反的法條不甚清楚,請問這種情況違反政府采購的哪些具體法律條款。 答復:留言所述情形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咨詢16:道路保潔、垃圾分類項目招標爭議比較多,一是關于人員是否要求投標時就全部具備繳納社保的,還是中標后可再招聘。二是必要的服務設施是否可以承諾中標后提供。46號文規定“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服務類招標文件是否必須或者是否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就必須具備項目所需要全部服務人員,且已經訂立勞動合同?服務類項目提供服務過程中必須配備的設備是否可以通過承諾方式?如果承諾可以,那是否可以設置已經購買或租賃得分高點,承諾的得分少點? 答復: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留言所述情形,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允許供應商承諾提供服務過程中具備相應數量的服務人員或相應設備條件。但應當作為資格條件,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咨詢17:《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實施方案(2020年版)》中,限額內工程項目120萬元以上的需要委托國采中心進行采購,而《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的通知》適用范圍為京內單位,那么非京內單位,如果要開展13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委托國采中心執行還是單位自己按照中央政府采購工作的相關規定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來執行? 答復:留言所述情形,非京內單位的工程項目不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采購人可以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開展采購活動。 咨詢18:有一個項目,要求供應商投2個不同的算法(符合條件的算法有6家),算法不作為核心產品。1.采購人要求在開標前,6個算法的廠商要在采購人單位事先搭建平臺,開標當天進行算法測試排名(按名次給予不同分值)。這種現場測試可否?2.如果算法廠家和集成商都參與本項目投標,會造成算法廠家投標算法品牌與供應商一致,這種情況可否? 答復:1.留言所述情形,如果采購人事先在采購文件約定將在開標當天進行算法測試,并明確相應評審因素及評分標準,則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2.留言所述情形,算法不是核心產品,算法廠家投標算法品牌可以與集成商一致,不屬于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的相同品牌。 咨詢19:《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請問供應商通過了響應審查,能否不參加談判直接退出談判?若退出談判后保證金是否退還? 答復:留言所屬情形,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可以直接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保證金。 |